孩子撫養費用疑問

婚姻.監護 撫養費用 1149 次瀏覽
事實經過: 這兩天收到一張撫養費調解的單子,因為那段婚姻讓我患有精神疾病,離婚幾年了他有讓我見小孩,只是要他有空跟他要在旁邊盯著,見面時間不長20分到一小時,不能單獨跟小孩外出因為他認為我有病我沒辦法照顧小孩,而且中間還有帶小孩消失一段時間


問題:
1.當初離婚沒有談到這筆費用是否能夠不支付?

2.限制探視孩子的權利說出現對孩子不好,他們是否有權這麼做?

3.這段婚姻造成的精神疾病因他們這麼做造成個人病情加重是否能夠求償贍養費
5dec7070用戶 發表於 2019/11/18 18:34

3 位律師回答

  • 陳禾原律師
    陳禾原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18 18:39
    回覆諮詢(326)、最佳解答(22)、獲得感謝(133)

    1.當初沒談到還是必須支付孩子的扶養費,如果對於數額有爭執,可洽律師諮詢如何答辯,依照您的經濟能力等狀況爭取合理的扶養數額。
    2.有影響探視的情況,建議可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或明定探視方案。
    3.要看當初是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而定,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
    
    以下有我的聯絡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19/11/18 19:51
    回覆諮詢(6971)、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2)

    1.依法對方有權向你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惟你可就金額若有過高之虞可依法進行抗辯。
    2.就你所述,如此探視方法,對你十分不便,嚴重影響你權益,可附理由聲請法院改定探視方法。
    3.若當初離婚,對方有故意過失形成離婚事由,可就其前配偶侵害事實,請求損害賠償。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18 22:05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1.原則均分,有意見可依經濟能力比例負擔,雙方有歧異可先協調、調解,再向法院聲請酌定。
    2.建議聲請法院酌定探視方案,另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如非有重大不利子女情事是無法任意剝奪的,對方覺得你不適合帶小孩要負擔舉證責任。
    3.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故欲請求贍養費需檢視您是否符合該條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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