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勞務,安保管束的勞務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48 次瀏覽
義務勞務的結束日期快到了,但時數不到
前幾天有向上匯報延長,但人家不同意
請問律師們有什麼辦法補救?
1e9c38cf用戶 發表於 2023/03/30 12:43

1 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3/12/25 00:06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跟檢察官聲請延長期限(建議寫狀紙聲請)
    二、我摘要一則裁判供你參考:
    「經查,本件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簡字第7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7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民國111年3月12日確定在案。惟查,受刑人於原履行期間(即111年3月12日至112年3月11日)僅有履行13小時,而於112年3月8日以原時間規劃有誤,且女友懷孕,需工作賺錢建立家庭為由,聲請延長義務勞務期限4個月,經檢察官准予延長期限至112年7月12日,受刑人僅再履行10小時,並於112年6月30日再次以配偶生產為由,聲請延長義務勞務期限3個月,經檢察官准予延長期限至112年10月12日,卻未再履行任何義務勞務等情,經本院核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護勞助字第70號觀護卷宗無誤,是受刑人經2度延長履行期限後總履行期間為1年7個月,卻僅履行義務勞務共計23小時,與前開確定判決宣告應履行義務勞務70小時之時數差距甚遠,且受刑人於於112年6月30日聲請延長義務勞務期限後,卻未再履行義務勞務,期間亦未主動請假或敘明有何無法履行義務勞務之正當事由,顯見受刑人已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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