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坐計程車沒付錢逃跑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839 次瀏覽某天被通知有刑事案件因沒出庭而成為通緝犯,當天有到警局到案且被移送至地檢署開庭。 事由:被提告去年一月坐計程車沒付錢逃逸,當天開庭時檢察官說明是用電話打至車隊叫車,據回憶及個人行為習慣確定沒犯下這罪行,加上事發地點離居住地屬不同地方(桃園,基隆)。 此外,檢察官有提供當天事發拍到的嫌犯身影的照片提示,我也當場辯解這不是我本人且否認罪行。 請問如何為下次開庭做準備。此外,由於事發時間為晚上,如自身所能提供的不在場證明時間只到當天下午,該如何再做出更有力的證明。 本人為在臺外藉大學生,對臺灣法律一無所知,莫名被告不知如何是好,希望各位律師給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