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贍養費問題

婚姻.監護 撫養費用 1886 次瀏覽
我老婆與前夫5年前離婚,因為前夫有小三,我老婆與前夫育有一子,監護權歸我老婆,當時離婚協議書上只有寫男方每月給女方15000而已,並沒有提是扶養費,還是贍養費,今年我們結婚了,我也收養了老婆與前夫所生的小孩,前夫想停付每月15000,請問他可以因爲我收養小孩就停付嗎?因為當初協議書上並無說明錢是給我老婆的還是小孩的扶養費
0266e33d用戶 發表於 2019/07/01 04:52

1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7/01 11:29
    回覆諮詢(4137)、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您好:
    
    15,000性質上是贍養費、孩子扶養費、或甚至是外遇的賠償費用,可能要看當時您太太與先生協商過程談論的內容後,才比較容易來界定。
    
    如果是孩子的扶養費用,按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因此孩子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收養後是處於停止狀態,自也無須再給付每月的扶養費用。不過,如果對方對於小孩仍想要有一定程度的接觸,或許這邊會存有一定的談判空間,可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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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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