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使用竊盜 但沒歸還原處
刑事犯罪 其他 450 次瀏覽今天有人直接進入我和同學向系上租借的教室(有攝影機),沒有經過允許拿取我袋子裡的物品(攝影機只拍到他離開教室拿著此物品,教室內沒攝影機,但有人證看著他抱著物品)。 今日是拍授袍照片,此人和我的物品合照後放在其他地方沒有歸還,是朋友看見後放回我桌上。 請問這樣可否算竊盜?或者是不起訴的使用竊盜? 有無民事法可罰? 這項物品是我還在看身心科時最重要的東西,陪伴了很多年。對方不願意道歉不願意賠償洗滌費用,在這裡詢問,謝謝。
今天有人直接進入我和同學向系上租借的教室(有攝影機),沒有經過允許拿取我袋子裡的物品(攝影機只拍到他離開教室拿著此物品,教室內沒攝影機,但有人證看著他抱著物品)。 今日是拍授袍照片,此人和我的物品合照後放在其他地方沒有歸還,是朋友看見後放回我桌上。 請問這樣可否算竊盜?或者是不起訴的使用竊盜? 有無民事法可罰? 這項物品是我還在看身心科時最重要的東西,陪伴了很多年。對方不願意道歉不願意賠償洗滌費用,在這裡詢問,謝謝。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如果對方並無據為己有的意思,就只是使用竊盜並不成立犯罪。 二、民事雖可試著求償,但所花的勞力時間費用可能不划算,你要想清楚再決定是否提民事訴訟。 三、關於使用竊盜,我摘要幾則判決供你參考: (一)「因此被告雖擅自使用上開綠色塑膠椅,然該綠色塑膠椅仍然留在果菜市場2樓現場並未攜離,而綠色塑膠椅並無任何毀損之情形,被告亦未有其他處分上開綠色塑膠椅之積極作為,可認被告僅係供一時方便、舒適而使用上開綠色塑膠椅,該行為雖有不妥,然被告主觀上並無排除原所有權人之支配而將上開綠色塑膠椅據為己有之不法所有意圖,應屬明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所為僅係學理上所稱之「使用竊盜」,自難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之罪責相繩。」 (二)「被告曾○軒既僅使用告訴人蕭○宏之安全帽約1小時,即歸還至原位即有警衛駐守之長庚大學停車場,而非任意棄置,則不論被告曾○軒所辯稱其依友人轉述出借之安全帽特徵而辨識有誤乙節是否屬實,本件均無從證明被告曾○軒對於告訴人蕭○宏之安全帽果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充其量僅係短暫使用而已,所差者,若被告曾○軒上開所辯不實,則其行為屬法所不罰之使用竊盜,應受道德譴責,若其上開所辯屬實,則僅單純之借用客體錯誤,不但法所不罰,亦無道德譴責之可言(至若借用期間,有所毀損或造成告訴人蕭○宏不便,自屬民事賠償之問題)。」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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