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關完 犯罪所得沒繳 還要易服勞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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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五年 犯罪所得700萬 如果關完五年出獄了 但犯罪所得沒繳 還要易服勞役嗎?
4edd5677用戶 發表於 2023/04/28 00:04

1 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3/12/23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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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如果判決還沒有確定建議你考慮是否先上訴跟被害人和解爭取輕判及緩刑。
    二、如果判決已經確定。沒收部分並沒有易服勞役的問題(判決主文並沒有沒收得易服勞役的諭知執行檢察官也不能這樣辦)。
    三、入監服刑的時候執行檢察官可能會去執行保管金還有勞作金,這個我摘要一則裁定供你參考: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理由: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沒字第531 號函命法務部○○○○○○○○對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胡○先之保管金及勞作金,每月保留新臺幣(下同)3,000 元後之餘額全數扣繳,追徵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12,300元,然受刑人因竊盜案之二審(案號:鈞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51號)審理中,已與被害人就其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達成和解,和解內容由被告於民國116年12月31日前給付被害人3萬元,故檢察官應沒收之標的係被告與被害人和解金3萬元,而非犯罪所得112,300元,爰請求撤銷上開執行命令云云。」…「揆諸前開說明,執行檢察官依本案確定刑事判決主文欄之記載,就受刑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追徵其價額,於法並無違誤,縱使受刑人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另有取得民事執行名義,然受刑人尚未給付,應認被告仍保有犯罪所得,則檢察官依判決主文執行沒收被告或受刑人之犯罪所得,非於法無據,是受刑人執以上情聲明異議,並無理由。」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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