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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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妻已經離婚約莫2~3年,當初離婚協議有寫共同監護,無談及孩子的扶養費。
主要照顧者是我,孩子都是待在我家,前妻約莫2個月左右來看一次孩子。
約莫1年多前發生過前妻假日要來帶孩子,孩子不願意跟她回去,她當著我媽媽的面踹孩子,並且罵孩子浪費她的時間要來帶他。由於力道很大,孩子還去撞到旁邊的東西,並且大哭。
離婚後曾經跟他談過一個月5000扶養費,但她覺得太貴了不願意給付。所以離婚到目前未止她沒給過任何一筆關於孩子的費用。
關於孩子的事,幾乎都跟她無關,無論是周末學校作業的親子共讀、或者是孩子任何教育,前妻完全都沒有參與,也沒有給付任何孩子的扶養費,甚至孩子不願意假日跟她回去,還踹她罵她。
目前孩子即將上小學,由於我們不會一起討論孩子的教育問題,都是我一個人在決定的,畢竟我們沒有任何的聯絡,有可能導致很多的教育問題。例如:今天孩子不好好收玩具,我懲罰他不能玩玩具,但可能前妻來看他時又買玩具給他。又或者今天要做什麼重大的決定,又要透過前妻同意,但事實上她根本沒參與,而且我們也不會聯絡。(聯絡都是透過我媽媽(前婆婆))

1:請問這樣足以申請單一監護嗎??
2:我能夠跟她請求孩子過去的扶養費以及未來的扶養費嗎??
dce4d150用戶 發表於 2023/04/28 14:02

4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3/04/28 14:16
    回覆諮詢(4146)、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依所述前妻對於孩子的事物參與程度甚低,應有空間向法院改定為由您單獨監護。
    2.另於改定單獨監護之訴訟程序中亦可依並請求法院酌定過去由您代墊的扶養費用以及將來至成年為止之扶養費。
    3.若有不明之處,可來電事務所02-27036620或加Line:0919560921預約諮詢。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3/04/28 14:36
    回覆諮詢(847)、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您好:
    1、依所述,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單獨監護(親權改定),另外可蒐集對方消極不照顧小孩,以及您提到的攻擊小孩(積極表現不耐)等相關事證,可作為支持聲請的事證。
    2、前妻本即附有共同負擔子女扶養費用之義務,如上列律師先進所說,您可於聲請改定親權的訴訟併同要求給付扶養費用(包含過去及將來)。
    3、具體訴訟上主張,還需檢視相關事證與瞭解背景事實後規劃,建議可攜帶相關事證與本所約時間諮詢,以利評估。
    
    預約可加LINE:0963702995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3/04/28 14:57
    回覆諮詢(19875)、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7)

    您好
    1、我是南部在地律師,擅長處理監護權、扶養費案件
    2、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人給您,並為孩子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前妻的行為已經構成家暴
    3、同時,可向法院一併請求命對方支付過去沒支付的扶養費,以及未來到小孩成年為止的扶養費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盡快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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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黃國政律師
    黃國政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3/04/29 13:09
    回覆諮詢(1936)、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179)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LINE ID:a121218
    電話:0983-01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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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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