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事調閱卷問題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59 次瀏覽目前刑事被告和委任律師都可以去法院申請閱卷。請問兩者可調閱的資料(權限)都一樣嗎?
目前刑事被告和委任律師都可以去法院申請閱卷。請問兩者可調閱的資料(權限)都一樣嗎?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不一樣。 二、如果你是有案件,建議專心研究一審要認罪還是否認犯罪。 三、刑事辯護不只有閱卷這一項工作而已。被告如果是自己閱完卷後還是建議找律師討論、如果是經費考量建議至少委請律師代撰書狀,開庭前也建議先沙盤推演,不建議看完卷宗之後毫無準備就去開庭。 四、參考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3條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五、我摘要一則裁定供你參考: 「經查: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390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上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交上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於民國112年12月5日確定。茲聲請人聲請付與該案「本院卷全部」之卷證影本,並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經本院電詢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用途,已敘明為提起再審之用,有聲請狀、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爰准其所請(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部分,應予隱匿);惟聲請人就前開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諮詢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