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相處不睦,"非"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趕走子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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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所述,女兒長期與父多有口角、個性不合,
女兒性格雖說很做自己但並無做出辱罵或侵害他人之舉,
紛爭大多是因父看到不合意之事,均先以言語辱罵、羞辱為多次口角之開端,
嚴重會出現一些動手舉動(巴掌、推人、破壞子女財產),
父命令女兒搬離其住宅,但房屋所有權人為母的情況下是否以母的發言或意願為準?亦或是母應與女兒先簽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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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民法1128條"與"房屋所有權人"兩者如何針對此事去做判決?
是否拿民法1128條款出來子女均無勝算?
32e0740f用戶 發表於 2023/05/05 10:56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3/05/05 11:01
    回覆諮詢(21648)、最佳解答(1589)、獲得感謝(606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反而是女兒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使父親搬離開家中,不得接近騷擾女兒
    2、非所有權人無法要求您離開。
    3、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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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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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3/05/05 11:27
    回覆諮詢(7250)、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737)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1.房屋所有權人(母親)才有權利決定誰可以居住於他的房屋內。
    2.主張民法第1128條,法院通常會審酌要求成年子女離家有無正當理由,通常是子女有工作能力及謀生能力,且無欲與家人間一起努力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圓滿、和諧及幸福,法院才可能判決必須離家,若父親可歸責性大,較難有正當理由要求您離家。
    3.若父親對您有謾罵、傷害等家暴行為,建議您可以蒐證、驗傷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
    4.關於保護令如何聲請及審查要件為何,您可持相關資料與本所討論,本所具有處理這類案件豐富經驗。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8-11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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