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庭通知書:調解;電信費追討
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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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107年認識女友
108年2月發現女友有一xx電話帳單有異,與xx電信協調多次,要求xx電信把此門號停話並把帳單明細寫明後,我方再行繳納。xx電信停話後就沒下文,且沒有再收到xx電信任何催繳通知。
於111年5月收到 xx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權讓與暨強制直執行(預告)通知函:
110年12月2日尚欠費於xx電信xxxx元,xx電信已把債權於110年12月2日 轉讓 xx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112年5月收到xx地方法院xx簡易庭通知書
種類:調解
內有 民事調解聲請狀 內容以下:
一 、xx電信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以把債權轉讓於聲請人。
二、債務人向原債權人申請租用電話號碼(證物x),使用至110年12月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xxxx元整(證物x)未為清償。
三、仍有協商洽談餘地,固向法院申請調解
四、本件若調解不成立無需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書,以減輕 鈞院作業程序。
問題:
一、108年2月後就沒再跟xx電信有任何聯絡,且108年12月嫁給我,戶口就遷到我家,後面也沒收到xx電信的任何通知。到110年2月已超過2年,時效已消滅?
二、上述:債務人向原債權人申請租用電話號碼(證物三),‘’使用至110年12月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xxxx元整(證物四)未為清償。
我方108年2月就要求停話,xx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卻說我方用到110年12月2日。這部份可以亂寫不負責任?
三、我要怎麼處理這問題?
ce546aed用戶
發表於 2023/05/09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