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法規定義及糾紛
其他 其他 574 次瀏覽本會是依法登記之非營利法人機構,我是職安業務承辦人,本會依職安教育訓練規則第20條第1項第二款可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惟"對外招生"需設立職訓中心,因本會為技術服務單位,會指派相關技術會員進入工區,因此對會員依照訓練規則第17條第2項,受工作場所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勞動檢查時我們提供法規規定訓練資料,也應檢查員要求提供會員名冊,我們會員研習也沒有對不特定對象發布招生訊息,報名時也做會員身分審查,結果說我們未經許可招募會員實施教育是對外招生要罰款,這樣合理嗎?我們準備要訴願,這樣勝算如何?行政機關主觀認定無法信任,可以提出訴訟嗎?這樣的訴訟律師費用大約會落在什麼範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