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犯罪時有知悉但當時陷於錯誤中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143 次瀏覽
        於前年(2年內)對方跟我借遊戲帳號,而後對方使用外掛,因當時對方假借女生身分與我曖昧關係,我就漠視這個行為,甚至訊息上有同意之表示,直到半年前(半年內)欲登入時發現我的帳號被使用外掛封鎖了,才想起,只有可能是對方,想向對方提告。
        在最近重新翻閱對話紀錄後發現,當時「借了帳號後」當天有發現對方有使用外掛的情形,因陷於錯誤中彼此男女之關係,還有跟對方稱「可以用」等話,現在才發現對方不用他自己的帳號使用,稱登不進去要跟我拿帳號試試,明顯是知道帳號會被封鎖。

1.該以什麼罪提起告訴?

2.於最近半年內發現帳號被封鎖,但這幾天看才發現當時對話中可以得知我當時有知道對方使用外掛,也忘了當時有沒有登上去看有沒有被鎖,這樣會有追訴期的問題嗎?

3.對方當時假借女生身份以曖昧關係向我借帳號,因陷於錯誤中,後來發現對方有使用外掛,沒有計較我還同意對方使用外掛了,之後才發現他是男的,這樣我現在還能夠請求對方侵權行為之損害嗎?
bc4647bd用戶 發表於 2023/05/17 15:22

1 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3/12/23 22:39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壹、如果他跟你要帳戶的時候有用對價來騙你,就有可能成立犯罪。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二、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
        國107 年2 月23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接
        網際網路,使用通訊軟體「BeeTalk 」結識許○展,復以通
        訊軟體LINE佯裝為「詹芸臻」之女子欲與許○展交往,致許
        ○展陷於錯誤,而詐得如下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一)甲○○以許素貞(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在網路遊戲「老子有錢」申請會員帳號「0912eo
        」、密碼「wei0912 」及暱稱「五億J 雷老虎J 」,並於10
        7 年2 月23日12時50分許,以Line提供前揭帳號及密碼予許
        財展,要求許○展代為儲值上開遊戲點數,許○展遂以中華
        電信手機代收費用之方式,繳納新臺幣( 下同) 890 元,甲
        ○○因而取得前開遊戲點數之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二)甲○○以門號0000000000號,在網路遊戲「星城OnLine」申
        請會員暱稱為「咬齁哩送」,並於107 年2 月23日13時35分
        及16時58分許,向陳彥宇購買遊戲幣,取得繳款編號NZ00000000000000、NZ00000000000000後,分別於同日13時36分及
        16時59分許,以Line提供該繳款編號予許財展,要求許○展
        代繳上開費用,許○展遂分別於同日13時47分及17時5 分許
        ,在澎湖縣○○鄉○○村000 ○0 號之統一超商內繳納1,54
        5 元及3,045 元。嗣該筆款項匯入陳○宇申設之第一銀行帳
        號00000000000 號帳戶,甲○○因而取得陳○宇轉給前開遊
        戲幣之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三)許○展於107年2月23日19時27分許,在湖縣○○鄉○○村00
        0 ○0 號之統一超商內,購買1,000 元之遊e 卡( 序號0000
        00000),並以Line提供儲值序號及密碼予甲○○,甲○○因
        而取得該遊戲點數之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嗣許○展察覺有異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貳、具體還是要看對方有沒有騙你什麼。如果對方沒有施用詐術的話,就不會成立詐欺得利就不建議提告。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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