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同意對方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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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前年(2年內)對方跟我借遊戲帳號,而後對方使用外掛,因當時對方假借女生身分與我曖昧關係,我就漠視這個行為,甚至訊息上有同意之表示,直到半年前(半年內)欲登入時發現我的帳號被使用外掛封鎖了,才想起,只有可能是對方,想向對方提告。
        在最近重新翻閱對話紀錄後發現,當時「借了帳號後」當天有發現對方有使用外掛的情形,因陷於錯誤中彼此男女之關係,還有跟對方稱「可以用」等話,現在才發現對方不用他自己的帳號使用,稱登不進去要跟我拿帳號試試,明顯是知道帳號會被封鎖。

1.該以什麼罪提起告訴?

2.於最近半年內發現帳號被封鎖,但這幾天看才發現當時對話中可以得知我當時有知道對方使用外掛,也忘了當時有沒有登上去看有沒有被鎖,這樣會有追訴期的問題嗎?

3.對方當時假借女生身份以曖昧關係向我借帳號,因陷於錯誤中,後來發現對方有使用外掛,沒有計較我還同意對方使用外掛了,之後才發現他是男的,這樣我現在還能夠請求對方侵權行為之損害嗎?
934ae3fe用戶 發表於 2023/05/17 16:30

1 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3/12/23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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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你把帳號借給他,然後還同意他使用外掛,結果使用外掛被封鎖了。也就是說單純使用帳號外掛這個是你允許的,不建議提告。
    二、那你把帳號借給他的時候他如果沒有施用詐術(沒有答應你什麼做為交換),那就不是詐欺得利。
    三、那如果他說他是女的,如果你借帳號要給你什麼東西,然後再騙你的帳號再反悔沒有給你什麼東西,就可以考慮是否告詐欺得利了。
    四、小結:不建提告。
    五、我查一個詐欺得利的判決供你參考:
    「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明知
        自身並無給付對價之真意,竟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23時許
        ,在不詳地點,利用手機或電腦設備(未扣案)連結網際網
        路,以會員帳號「Mickey820811」登入「至尊娛樂城」聊天
        室,在上開公開之聊天室刊登「以新臺幣換取遊戲幣」之不
        實訊息,並提供LINE通訊軟體ID以供聯繫,適戊○○觀看上
        開不實訊息後陷於錯誤,在新北市○○區縣○○道○ 段及新
        府路口板橋公車站附近,使用LINE加入丁○○所提供ID而與
        LINE暱稱「酷寶有錢」者聯繫,雙方約定以新臺幣(下同)
        1,000 元換取遊戲幣14萬元,其後戊○○依約於翌日即106
        年4 月19日凌晨0 時14分許,將遊戲幣560 萬元匯入至尊娛
        樂城會員帳號「Mickey820811」內。然戊○○持續使用LINE
        與「酷寶有錢」聯繫,卻遲未收到約定應匯之款項3萬9,000
        元及價值1,000元之「老子有錢」遊戲幣,始知受騙而報警
        處理。」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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