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地政機關地籍圖重測 發現一小部分被佔用
不動產.土地 其他 516 次瀏覽事實經過: 109年經地政機關地籍圖重測,發現所有土地一部分被佔用。 臨地為公用共有,112年五月中有致電給其中一位所有權人(也是該臨地的使用人),他要我們重新鑑界,但我有打電話問地政事務所,地政人員說若重新鑑界仍會跟當時重測的點(我們有釘土地界標釘)相同。 問題: 想問我們還有需要花錢重新鑑界嗎? 如對方於重新鑑界後仍不歸還,再去區公所調解? 還是我們應該於重新鑑界前,先去法院調解。看對方有沒有要出面解決再去重新鑑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