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被當離婚要件
婚姻.監護 離婚 443 次瀏覽多年前曾遭判刑期6個月以上但已執行完畢,另一伴卻用這理由來提離婚訴訟…… 我想詢問這種理由還能提離婚訴訟嗎?(執行完畢之後沒在有任何案件訴訟)
多年前曾遭判刑期6個月以上但已執行完畢,另一伴卻用這理由來提離婚訴訟…… 我想詢問這種理由還能提離婚訴訟嗎?(執行完畢之後沒在有任何案件訴訟)
您好: 依照民法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而這部分依據第 1054 條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有期間限制。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參考。洪維廷律師 敬上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9-429-420 LINE:0909-429-420 電子信箱:senkang263@gmail.com 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11巷12之1號2樓
您好:對方係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判決離婚列舉事由來提起,依您所述假設當初是故意犯罪,即有符合其中之一的事由。但您提及該事件已發生多年,則您可注意一下民法第1054條規定,一年及五年的期間限制。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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