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被當離婚要件

婚姻.監護 離婚 293 次瀏覽
多年前曾遭判刑期6個月以上但已執行完畢,另一伴卻用這理由來提離婚訴訟……

我想詢問這種理由還能提離婚訴訟嗎?(執行完畢之後沒在有任何案件訴訟)
02251d47用戶 發表於 2023/05/25 20:40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3/05/25 21:06
    回覆諮詢(6984)、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依照民法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而這部分依據第 1054 條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有期間限制。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參考。洪維廷律師  敬上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9-429-420
    LINE:0909-42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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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奕如律師
    陳奕如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3/05/26 09:55
    回覆諮詢(1831)、最佳解答(54)、獲得感謝(43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對方係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判決離婚列舉事由來提起,依您所述假設當初是故意犯罪,即有符合其中之一的事由。但您提及該事件已發生多年,則您可注意一下民法第1054條規定,一年及五年的期間限制。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諮詢
    
    
                         
  • 02251d47用戶
    發表於 2023/06/06 17:18
    請問大律師因即將開言詞辨論庭,是否意味法庭接受這理由當要件? 大律師您說有期間限制而我案件已超過期間限制請問我該如何是好?謝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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