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不實指控「叫囂」、「粗暴」行為,是否構成誹謗罪?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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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本人由於長期受樓上住戶噪音干擾,在多次向管理室反應仍未見改善。直到有一日,實在是噪音過於嚴重,已影響家人身心狀態,在管理人員不便離開崗位陪同的情況下,獨自上樓暸解噪音的來源。在明顯確認製造噪音來源的是出自某一個住戶後,本人先行按鈴並告知自己的身份,同時請他們音量放小。但對方住戶始終未出來開門。本人就以敲門的方式,請對方住戶出來面對溝通。但對方仍未出面溝通,因此本人為了希望能讓對方住戶聽見,拉高音量以言語告的方式告知對方住戶:「我們已通報管委會處理,請限期改善,否則我們將逕行報警」。
後續本人有請管委會主委招開協商會議,再進行雙方陳述時,本人有就當天的事實陳述讓在場的委員及住戶知道,同時也對於當日可能受到本人音量影響的住戶致歉。但換到製造噪音的住戶要進行陳述時,對方未就當日製造噪音的事實道歉就算了,反而透過管委會代發一張「屋主聲明」,屋主聲明上面明顯指控本人當日以「叫囂」及「粗暴」等行為,以恐嚇方式來干擾他們,但這並非當日所發生的事實。同時這位住戶還說,有鑒於以這樣粗暴地行為,他們不再參與後續管委會舉辦的住戶協商會議。
問題:
1.請問本人於事發當日,只是請對方出來面對溝通,在未見對方開門後,為讓對方能聽得清楚,因此以拉高音量的方式來口頭告對方住戶:「我們已通報管委會處理,請限期改善,否則我們將逕行報警」。由於當時是在電梯間,可能聲音會有迴盪,加上音量比較高的關係,對方覺得我們是以叫囂和粗暴的方式在恐嚇他們,讓他們受到驚嚇。請問本人的行為是否有構成恐嚇罪?
2.關於在管委會的協商會議,對方住戶意圖以文字的聲明提供給在場的九位委員與住戶,聲明上以「叫囂」和「粗暴」等字眼明顯來指控本人,讓本人感受極為不舒服!因這並非當日所發生的事實,且本人也從未以「叫囂」和「粗暴」的方式來處理這件事情。本人覺得對方的指控已明顯損及本人名譽及降低本人的品格。此外,本人過去曾在法務部矯正署服務過,因此對於自身言行皆非常謹慎,但對方卻以這樣的形容來指控本人當日的行為,請問對方住戶是否已構成公然誹謗罪?
e41a2904用戶
發表於 2023/05/31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