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構成不定期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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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合約內
(1)甲乙雙方於租期滿前一個月未以書面為不續租之表示,則視為租期展延0年。展廷期滿或是租期屆滿不為續租時,乙方應即将房屋返還甲方,押金才予退還。
(2)乙方未依前項規定返還房屋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未返還房屋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外,並得請求相當月租金額一倍(未足一月者,以日租金折算)之違約金至返還為止。甲方並得自行切斷該期間之水電供應,乙方概無異議。
(3)前項金額及乙方未繳清之相關費用,甲方得由押金中扣抵。

問題:
1.這樣有構成不定期合約嗎
2.房東以這名義扣取一個月押金合理嗎
3.若房東在租約到期都未詢問續約之事項,那這條合約還有算數嗎
1b113258用戶 發表於 2019/11/22 16:36

1 位律師回答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19/11/22 17:31
    回覆諮詢(1936)、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30)

    您好,關於您所提出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1.只有租約條款無法看出您目前的租約是否為不定期租約。
    2.同上。
    3.您與房東之租賃契約條文一方面規定雙方於租期滿前一個月未以書面為不續租之表示,視為租約延展,另一方面卻又規定延展0年,無法看出雙方當初有無約定得展延或不得展延,恐有爭議,建議您備妥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由律師依照實際情況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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