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非常上訴

刑事犯罪 毒品.違禁品 46 次瀏覽
我是二級毒品簡易判決兩年內需要定期採尿嗎?警察要我兩年內每三個月去採驗前三次都沒給我通知書,第四次採尿筆錄我說驗尿四次都是先採尿做筆錄簽同意第四次才簽通知書
ededc7e1用戶 發表於 2023/06/08 18:40

1 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3/12/23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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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施用一級毒品及施用二級毒品)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
    二、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規定,警察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執行定期尿液採驗,每3個月至少採驗一次。警察機關通知採驗尿液,應以書面為之。通知書應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法強制採驗之意旨。於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除依前二條規定執行定期採驗外,得隨時採驗。
    三、警察機關應定期或在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的時候,通知他在指定的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
    四、尿液採驗人雖然經通知到場,卻拒絕驗尿的話,警察機關還可以違反其的意思進行強制採驗,於採驗後,警察機關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即可合法強制驗尿。
    五、以上供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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