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 變造公文書 成立嗎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337 次瀏覽本身是公司負責人,可以自己填寫所得送出給國稅局 先前貸款時送出給銀行的所得清單跟最後送給國稅局的所得清單不同 被銀行跟地檢署告發 銀行同意和解 但地檢署沒調解庭直接起訴 請問兩個問題 (1) 負責人本來就能調整所得, 這樣還成立變造公文書罪嗎? (2) 銀行取證方式並非發函給國稅局跟金管會, 而是直接打給國稅局的承辦小姐, 詢問我的報稅金額 這樣有證據能力嗎? 請台北的律師提供訴訟方向, 屆時見面討論會帶諮詢費過去 謝謝
本身是公司負責人,可以自己填寫所得送出給國稅局 先前貸款時送出給銀行的所得清單跟最後送給國稅局的所得清單不同 被銀行跟地檢署告發 銀行同意和解 但地檢署沒調解庭直接起訴 請問兩個問題 (1) 負責人本來就能調整所得, 這樣還成立變造公文書罪嗎? (2) 銀行取證方式並非發函給國稅局跟金管會, 而是直接打給國稅局的承辦小姐, 詢問我的報稅金額 這樣有證據能力嗎? 請台北的律師提供訴訟方向, 屆時見面討論會帶諮詢費過去 謝謝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起訴後定罪率是96%(這個你上網google查一下起訴後定罪率就可以查得到)。 二、一審如果是委任律師是先閱卷,然後再討論有無空間。還要研究受理的法官之前的判決。 三、認罪而被判有罪跟不認罪而被判有罪的刑度是不一樣的。 四、關於所得清單不一樣,我摘要幾則判決供你參考: (一)「温○賢共同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一年八個月沒有緩刑的話是要入監的。但如果跟被害人和解且無前科是有機會爭取緩刑。 (二)「陳○池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偽造之印文、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池明知依其薪資、財產所得,並無法申辦房屋貸款,且其未曾在榮○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榮俊公司)擔任協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未達新臺幣(下同)342萬6,366元,及在台北富邦銀行並無600萬元存款,亦無按期繳納償還各該房屋貸款之真意,竟與專辦房屋詐貸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大姐」之成年人(下稱「大姐」)所屬之詐貸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3年3月間,以購買總價4,353萬元、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4樓不動產為由,向華南銀行申請房屋、保費融資及裝潢等貸款,先由陳○池在「華南銀行房屋貸款申請書及調查表」之「服務單位」、「收支情形」虛偽填寫其在榮○公司擔任協理、現職年資10年、年收入342萬元,再由該詐貸集團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員提供偽造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台北富邦銀行102年6月26日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存單號碼:TG0000000號,金額600萬元)各1紙,並將前開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台北富邦銀行存單,連同上開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書、價金信託履約保證申請書、陳○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健保卡正面影本、工程估價單等資料交付與華南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古峻帆,待古○帆依程序對保後,向華南銀行遞送提出總額3,985萬6,280元(含定儲利率指數型房貸3,415萬元、保障型房貸【保費】170萬6,280元、圓夢裝潢貸400萬元)之貸款申請而行使之,致華南銀行承辦、審核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而誤信其信用無虞、有資力償還貸款,乃同意如數核准陳○池之貸款申請,並於103年4月10日將貸款匯入陳○池之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足生損害於台北富邦銀行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稅務資料管理、華南銀行貸款核貸、放款之正確性。嗣因陳○池僅依約分期償還本息至104年5月10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俟經華南銀行屢次催討,並向法院取得執行名義,及調閱陳○池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發現陳○池102年度並未任職於○俊公司,且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額僅為159萬560元,始悉上情。」。以這個判決內容,判決一年八個月而沒有拿到緩刑是要入監的,如果你的起訴的法條是一樣的法條的話建議你儘速約時間跟律師討論解決之道。 五、本所爭取緩刑之經驗豐富。 六、你約時間諮詢我多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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