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證人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2348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我曾借某一帳戶給親戚做使用,但因為金流問題,導致對方想告我的親戚,以我的帳戶作為憑據。一年前,我也已經去做過筆錄,後來都沒有消息,我才打電話去問原本幫我做筆錄的偵查隊員,他解釋說因為他送件出去將我的身分轉為證人,所以我才不會收到後續消息。除非有需要我出庭作證...但是我的帳戶因為牽扯到案件變成警示帳戶,其餘帳戶也都變為衍伸管制帳戶,是說案件結束後必須要拿結案證明去警局做解除警示。但我查過資料是說,因為我不算是案件當事人,並不會收到結案通知,或是任何通知文件,而我也不能詢問任何有關案件進度的事情。但我親戚也不太理會我...

問題:
想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提早解除警示嗎 ?
b21f9f98用戶 發表於 2019/11/22 17:40

2 位律師回答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19/11/25 09:46
    回覆諮詢(1929)、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30)

    您好,若案件已進入地檢署,您可先到該地檢署的訴訟輔導科看能不能取得案號及股別,取得後再以書狀向檢察官說明,由檢察官判斷可否提早解除。
    
    
                         
  • b21f9f98用戶
    發表於 2019/11/25 15:24
    您好,我有取得案號及股別。但書狀好像只有被告才可以申請,因為我被列為證人而非被告(當事人),我可以寫書狀向檢察官說明情況嗎 ?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19/11/25 15:29
    回覆諮詢(1929)、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30)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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