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二級毒品 警方未經同意擅闖民宅

刑事犯罪 毒品.違禁品 64 次瀏覽
警方未持搜索票也未經屋主同意擅闖民宅,僅憑一張與友人碰面的照片,外加一張驗尿鑑定許可書強制把我帶回驗尿,過程我拒絕但是還是強制採尿,因為警方是違法進入民宅的,法院同意檢察官裁定勒戒,請問有關警方違法的部分我能提出異議加抗告嗎?這樣對裁定勒戒部分會不會有所改變
cd3c25ad用戶 發表於 2023/06/21 14:50

2 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3/12/09 22:21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裁定觀察勒戒可以抗告,但如果你是希望戒癮治療的話要承認才有機會。抗告的部分可以查一些勝訴裁定再處理,也可以考慮委由律師代撰刑事抗告狀。
    二、如果抗告被駁回,還可以試著跟檢察官聲請轉向法院聲請免觀察勒戒之執行,但這個也是要承認有施用毒品才有機會。這個成功案例雖然不多但有人成功過。
    三、關於向檢察官聲請轉向法院聲請免觀察勒戒執行成功案例,可參考以下裁定摘要:
    「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8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48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108號駁回其抗告而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自堪認定。
     ㈡被告復於111年3月2日陳報自己有長期固定任職且獲升遷,希望能持續在原職場工作,維持自身與家人生計,及於同年月17日到庭向檢察官陳稱願參加戒癮治療計畫,自費並配合各式治療、按時為尿液毒品檢驗等,有陳報狀及筆錄可稽,可資佐證聲請人為前揭聲請之裁量依據。
     ㈢又聲請人轉介被告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進行緩起訴多元處遇評估,綜合評估結果為採行醫療處遇,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毒偵案件緩起訴多元處遇評估結果通知書可佐。考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目前係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並行之雙軌模式,觀察勒戒之制度意旨,在於幫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性質非懲戒行為人,而係為消滅行為人再次施用毒品之危險性,目的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之身癮及心癮,兼具教化與治療之功能;而附條件緩起訴中,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制度意旨,係以機構外醫療體系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使施用毒品者得繼續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有關觀察勒戒及附條件緩起訴之選擇,屬法律賦予聲請人之裁量權,本院自當予以尊重,是聲請人擬以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取代上開觀察勒戒,並無不妥,則本院前開所為觀察、勒戒裁定之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免予執行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3/12/09 22:27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關於執行程序不合法的答辯,可參以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訴字第 688 號刑事判決。
    二、如果認罪可以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或是如果被起訴認罪可以爭取輕判,有沒有必要去做執行程序不合法答辯你要想清楚再決定。
    三、遇案件建議約來事務所先諮詢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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