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販賣
刑事犯罪 毒品.違禁品 544 次瀏覽事實經過: 今年5/15,因3級毒品交易過程中被逮捕。(向我購買咖啡包的人2月時被捕,配合供出上游)。 事發後,我承認犯行,先後在承租處及家中將分裝工具及成品帶回。 筆錄時坦誠販賣毒品。 移送地檢後,10萬元交保。 問題: A : 是否符合自白?能減刑嗎? B :筆錄時警官要我配合供出上游爭取減刑。檢查官查扣我用來購買卡西酮之手機後根本無法與對方聯繫。本人也沒打算供出上游。 事發後便調整生活,目前已經有正常的工作。 因爲工作便利之需要,想了解是否在開庭前能聲請取回扣押之車輛和正常生活所使用之手機? (我住在高雄市,工作地點在屏東萬丹,目前騎機車上班。檢察官扣押3部手機,2部手機是平時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