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經驗評估問卷 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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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9年8月被銀行行員推銷利率連結結構型投資商品。
因商品風險高且複雜,簽署諸多文件、錄音與評估相關投資經驗。
後來重新查驗投資經驗評估問卷,看起來有明顯瑕疵:
1. 寫到109年7月曾有申購過結構型商品 並持有10年,代表具有相當的投資經驗,才有資格作該項投資。
=》但行員推銷並簽署文件是在109年8月,日期明顯對不上,但可以通過評分與審核?
(意思是109年7月申購過類似商品,109年8月就在該行申購,怎麼可能持有10年?)
2. 上述交易經驗聲明內,關鍵的「結構型」商品填空,是銀行行員代寫的,不是我字跡。因為我當時其實不了解結構型商品,只是相信行員的推薦。
不過該聲明有但書,說明此聲明內容真實性是客戶自己承擔,並可作替代提供相關投資經驗資料的聲明。
我想因為我完全沒有相關投資資歷可以提供(投資經驗完全不足),所以銀行想用此聲明書作為投資的保證。規避法律責任。
我想了解以上明顯偽造投資經驗的文件瑕疵,能否作為訴求該項投資契約無效的證據? 因為投資虧損多,有種被銀行吃定的感覺…
想煩請律師們幫忙指引明燈,謝謝!
eaaec0f5用戶
發表於 2023/06/22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