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驗收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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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於政府電子採購公告上,進行某私立大學的商品採購招標,得標後我們所交付之產品完全符合校方標單中所列規格與功能,亦經過校方使用單位規格功能性驗收,但由於我方所交付之產品與投標時所附上的產品目錄的廠牌及型號有所不同,
因校方人員於開標後,直接向三家投標廠商提出,此商品可以向台灣某商家進行購買,但我司認為這恐有圖利單一廠商之嫌,故頃向直接國外製造廠購買,,但是在校方所配合的台灣供應商施壓國外原廠商, 導致國外原廠商收取我公司的原採購訂金後,不得不將訂金退回, 取消原商品的採購合約!
雖然我方所交付之商品完全符合校方所製定規格與功能,甚至更優規,但校方僅提出與原投標目錄不同廠牌與型號,不與驗收,
我司去函提出此商品無法採購取得證明及是否可以依照雙方所制訂契約中規定第四條第一款:
{ 第四條契約價金之調整 (二)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 [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 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 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1.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 %(由機關視需要 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與 不符數量之乘積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 載明;未載明者為20%)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 得就尺寸差異之比率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 差額計算之;非屬尺寸、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重量、權重 等差異之比率計算之。 )
由於校方所採購商品並非無法取代商品 ( 為教學用三合一舞台電腦燈),而且根據使用單位老師也提出此商品為舊款,已經逐漸淘汰,而台灣供應商也告知為他們公司的庫存品,就不知,這我司所交付之商品要如何獲得校方驗收~?
aabdbe30用戶
發表於 2023/07/04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