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販賣因偵訊時間上問題

刑事犯罪 毒品.違禁品 57 次瀏覽
因遭人點半夜被抓回去偵訊且偵訊前有喝酒,是否能更改口供?
2ece43ae用戶 發表於 2023/07/12 21:27

1 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3/12/09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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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販賣二級毒品如果偵審均自白有機會減刑,供出上游也有機會減刑。
    二、如果你真的有賣而且已經承認,你要考慮一下要不要繼續承認爭取減刑及緩刑。
    三、例如:偵查中承認、一審承認、二審承認減刑,再加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然後拼看看有沒有機會緩刑(註:緩刑的前提是你五年內並沒有其他前科)。
    四、我摘要一則拿到緩刑的判決供你參考:「宋○宇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又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肆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且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
    五、減刑的理由: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被告就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業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足認本案確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共犯,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要件,惟考量被告部分本案犯行確已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而助長毒品傳播,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犯行次數亦非僅1次,實不宜免除其刑,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本案所犯二罪各有上述減刑事由,爰均依法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並遞減輕之。
    (三)刑法第59條之討論:本案被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依前開偵、審中自白及供出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等規定減輕其刑後,所得量處之法定最低度刑已有降低,依被告本案犯罪情節以觀,本案已無情輕法重,即使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堪予憫恕之情形,當無再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四)給緩刑的原因:「緩刑: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審酌被告年紀尚輕,且於案發後自始坦承犯行,並供出毒品來源,堪認其犯後態度尚可,應具悔悟之意,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5年」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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