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提告妨礙名譽必須出庭偵訊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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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月前因在臉書上針對一篇有關台灣記者編寫新聞稿內容錯字連篇以及引用錯誤文章之報導的留言底下留了一句"少時不讀書,長大當妓者"(這裡的"妓"字是故意使用錯別字)
被一位自稱自己是記者的人物提告妨礙名譽(依照通知書上原告的姓名可能真的是是某家新聞的記者)
並且到了通知我的警局做筆錄,筆錄上我主張"我的言論並非針對記者,因用字有使用"妓"字,因此我是在指性工作者,因為學歷低,為了提高收入只好去從事特種行業,至於為何在不相干的文章下留言我主張我是在自言自語,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任何人的言論自由,並未規定我在網路文章下方一定要針對該議題作回答"
之後過了兩個禮拜先是收到不起訴通知書
但是原告不死心申請上訴,再度被駁回,但又過了一個月
原告上訴至最高法院聲請再議,士林地檢署發起續審
今天就收到了傳票要求我兩個禮拜後要去士林地院的偵查庭出庭應訊
想要了解一下我再出庭偵訊的時候該怎麼應對
我並不認為所謂"少時不讀書,長大當妓者"一詞是在侮辱記者
就算我使用的"妓"字是記者的"記",也不代表這句話擁有侮辱的字眼
而且我不認識原告,原告也沒有出現在該文章底下的留言
充其量他只是個路人甲路人乙
不知道以這樣的解釋是否能夠讓檢察官信服
或是該使用別的字眼去修飾我的說明
還要請各位法律先進給點指教!
63793ae8用戶
發表於 2023/07/14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