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子女撫育費用的問題
婚姻.監護 撫養費用 831 次瀏覽事實經過: 101年協議離婚,子女為雙方共同監護,但孩子皆與母親同住生活。離婚協議書上載明:由先生給付小孩每月固定金額到小孩戶頭中。但若因子女成長培育,未來有增加生活開銷及教育費用之必要,先生同意每五年增加一定金額撫養費。「如有其他特殊情形,雙方得另行協議生活開支及教育費用,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問題:子女進入國中、高中階段,為升學必要而有補習的安排。其中女兒因以舞蹈升學為主,而有學舞、比賽的需求,但因父親未與我有暢通的聯絡方式,過去僅能透過簡訊與之聯絡,但父親總未回應。費用也就累積到上百萬。請問有可能依據當年協議內容爭取嗎?父親的工作職業良好,以收入而言負擔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