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恢復繼承訴訟

遺產.繼承.贈與 其他 274 次瀏覽
事實經過:父親是癌末病患在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離世於醫院。名下房產112年 2月17日遭到媳婦辦理贈與、且登記完成日期為112年3月13日(父已歿)。
死亡前112年3月8日國稅局贈與稅申報、112年3月9日下午櫃台完稅(父上午已離世)。
繼承人共有五位、除該媳婦配偶並無人知曉贈與一事,意圖排斥與他人共同繼承明確。


問題:所主張之恢復繼承之勝訴是否樂觀?
c91c6889用戶 發表於 2023/08/03 07:20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3/08/03 11:13
    回覆諮詢(6985)、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就上述內容應先釐清贈與契約是否附條件或是過程有無其他瑕疵,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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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e:justice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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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3/08/03 12:17
    回覆諮詢(19883)、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7)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您應該先至地政事務所調閱當初辦理贈與過戶的相關資料,如果當時父親有意識要贈與給媳婦,並沒有違法
    2、如果對方涉及偽造文書或侵占等罪,您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並要求將房產返還給全體繼承人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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