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恢復繼承訴訟
遺產.繼承.贈與 其他 274 次瀏覽事實經過:父親是癌末病患在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離世於醫院。名下房產112年 2月17日遭到媳婦辦理贈與、且登記完成日期為112年3月13日(父已歿)。 死亡前112年3月8日國稅局贈與稅申報、112年3月9日下午櫃台完稅(父上午已離世)。 繼承人共有五位、除該媳婦配偶並無人知曉贈與一事,意圖排斥與他人共同繼承明確。 問題:所主張之恢復繼承之勝訴是否樂觀?
事實經過:父親是癌末病患在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離世於醫院。名下房產112年 2月17日遭到媳婦辦理贈與、且登記完成日期為112年3月13日(父已歿)。 死亡前112年3月8日國稅局贈與稅申報、112年3月9日下午櫃台完稅(父上午已離世)。 繼承人共有五位、除該媳婦配偶並無人知曉贈與一事,意圖排斥與他人共同繼承明確。 問題:所主張之恢復繼承之勝訴是否樂觀?
您好,就上述內容應先釐清贈與契約是否附條件或是過程有無其他瑕疵,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您好 1、您應該先至地政事務所調閱當初辦理贈與過戶的相關資料,如果當時父親有意識要贈與給媳婦,並沒有違法 2、如果對方涉及偽造文書或侵占等罪,您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並要求將房產返還給全體繼承人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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