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入民宅/竊盜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42 次瀏覽
有人在未經我同意之下7/6竊入我家,過三天我與朋友一起去報案,提供我攝影機雲端拍照的畫面給警方,當時的筆錄沒有陳述部分的事實,當時跟警察講說因為朋友帶他來所以我才認識這個人,7/8從高雄回到家才發現不見,於是警方要傳哪位朋友證人
但是因為事實根本不是這樣子我與對方根本就認識,所以我主動告知情的人想要再重做一次筆錄,但是新北市永和的派出所真的做事情非常兩光,因為我之前也在別的地方報過案,

我主動告訴警察對方其實就是我認識的人,他是賣我東西的藥頭,他常常送東西過來我家不是什麼朋友帶來的人
,7/7我與朋友回到家之後當場看到歹徒,當下他正在吸毒,當下不敢報警,,當時沒有具體陳術是因為朋友想說這樣子警察不會受理或是認真看待這件事情,我想重做一次筆錄,但是警方說案件已經上傳直接跟檢察官講就可以,但是我是覺得沒有具體的陳術再去跟檢察官長講這些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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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遠傳SIM卡
2 小米攝影機
3️⃣身份證 (本以為是我自己搞丟,但我8/1號要開庭,他7/30、7/31 傳來說有需要身份證過去找他拿,確定他竊我證件)

4️⃣藍牙音響
5️⃣遠傳SIM卡
6️⃣小米豆腐頭
7️⃣冰箱裏的4瓶大奶茶(被喝光)
8️⃣筆記型電腦 
9️⃣縫針線盒
🔟讀卡機
1️⃣1️⃣現金4萬
 今天才與對方聊天對方遠傳的卡跟台灣之星的卡要我自己前去拿,台灣之星的卡已經補辦,補辦遠傳的卡300元,我坐計程車來回也差不多這個錢,而且他偷東西的人為什麼要我計程車去跟他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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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表達的很簡單因為他電話中跟警察講的有一套說法。然後加上他態度惡劣,我發現什麼他才肯歸還什麼,我想換間派出所請律師陪同重做一份筆錄, 知道可不可行,此案不會太複雜,希望報的價格能夠親民一點,謝謝
7/6我有充分不在場證明證明我都不在永和,歹徒7/6竊入我家,實屬惡裂
d9d7b884用戶 發表於 2023/08/06 14:18

2 位律師回答

  • 黃國政律師
    黃國政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3/08/06 23:12
    回覆諮詢(1929)、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179)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
    
    
                         
  • d9d7b884用戶
    發表於 2023/08/08 09:47
    您的Line?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4/02/13 14:55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建議你先清點證據。
    二、如果證據有不足的地方可以考慮委由律師安排民間測謊。
    三、既有的證據要先保留好,有利的證據可以具狀陳報給檢察官。
    四、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五、我摘要一則實務判決供你參考:
    「按刑法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窗、牆垣,係指毀損或超越及踰越門窗牆垣而言,與用鑰匙開鎖啟門入室者、撬開門鎖啟門入室者不同;所謂越進門窗牆垣,其越進二字應解為超越或踰越而進,非謂啟門入室即可謂之越進;所謂毀越門窗,其「越」指逾越而言,如係從門走入或開鎖啟門入室,均不得謂為逾越門窗(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人與被告離婚後,固仍與被告同住在雲林縣○○鎮○○里○○00○0號之不同樓層房間,惟告訴人平時會將其居住之3樓臥室房門上鎖,外人非經允許,不得任意進出等情,業據被告及告訴人陳明在卷(見偵卷第12、19至25、27至30頁;本院卷第80頁),堪認告訴人居住之3樓房間與上址住處其他部分已相區隔,形成獨立之生活起居空間,僅由告訴人享有監督管領權能,是被告違反告訴人意思,擅自進入上址住處3樓告訴人之房間內,即合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之要件。又被告係持自備鑰匙開啟告訴人上鎖之房門後,侵入告訴人之臥室內行竊,揆諸前開說明,自非屬踰越門窗之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六、如果是經費考量,你可以考慮委由律師幫你代撰書狀,代撰書狀的錢比委任的錢還要便宜。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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