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商譽
智慧財產 其他 1585 次瀏覽📣oo聲明:📣 因oo加盟店xx加盟店違約事實確立,即日起收回加盟身份,不再供應原物料 #oo店與xx店已非oo加盟店 #其他後續皆會再與他們協調 再次強調oo一直以來的理念: ❌不添加味素及其他對健康有害之添加物,我們會一直為消費者把關,只要因此理念無法跟總店有相同共識,是無法成為oo的一份子 🔈特此公告 感謝各位一直以來對oo的支持,未來一樣要再繼續支持我們喔! #oo總店在xx路三段35號 你好,這是我方發的文章,如果未來對方加盟店依這篇來提告我妨害商譽會成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