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路邊車格內,租賃公司汽車撞倒後逃逸。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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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經過詳情:
案發時間為112年06月27日早上09:12時。
我是機車車主,事發當時我的車輛合法合規停放於我家對面的公用機車停車格,當日早上10點要出門時,才發現自己愛車倒地,馬上報警並跟樓下店面詢問監視器,事發當日晚間17:30時許調閱到事發時間並回傳給警方,警方調查後確認為租賃車牌,發到案說明公文給租賃公司,請承租人出面處理,目前進度為,7月31日承租人已至承辦分局到案說明並且聯繫我,但對方除了7/31到案當日,電話聯繫過我以後,在後來用Line聯繫,訊息不是不讀不回就是已讀不回,然後我要求含車損、工作損失、精神賠償共35000元,她說只能賠17000元,她說的金額我無法接受,所以就一直談不攏。
需要協助的疑惑:
1.民事訴訟狀怎麼寫會比較有利於賠償金不被刪減?
2.對方如果已經在我提告民事以前的這段期間脫產,是不是就沒辦法對已經脫產的財產申請扣押?
3.我提出的賠償金額 35000 元明細如下:
一、車輛損傷賠償 24800 元(有估價單)
二、工作損失賠償 1790 元/當日金額
(已43000/月,24日/月,1日/12h算)
三、精神損失 8410 元。(車輛是半年內
新車且本人很愛護車輛,看到車輛當下
非常心疼,並且對方屬於肇事逃逸,故
本人求償此金額)
請問以上金額應該都不算太過分吧?我自認為並沒有漫天要價。
4.如需於民事訴訟內提出損害賠償明細,第3點的內容物以及推算方式是否需要附件?
以上,在麻煩律師團隊的各位解惑,感恩。
771f7052用戶
發表於 2023/08/07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