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勒戒再審或非常上訴

刑事犯罪 毒品.違禁品 542 次瀏覽
請問毒品勒戒經高院駁回不得再上訴是否能再審或提出非常上訴?

因此毒品勒戒裁定出於本身有二級毒品販賣未遂,目前在審中。檢察官向地方法院提出觀察勒戒聲請前,地檢署有寄平信傳喚我要開庭,但我實際上並無收到,我沒收到就算了,之後檢察官再也沒後續動作,直到收到地方法院傳票說要開調查庭。法官開庭時有問我為什麼沒去地檢署開庭,我也表明我未收到通知,後續也沒人通知我,同時我也問法官當時候檢察官是以何種方式寄出,法官也回應我說是用平信寄出等。法院開庭時,法官有問我有什麼需要提交資料等,因我長期固定在聯醫有進行身心科及成癮戒治科治療,但我當下只有藥單及轉介單,最後裁定下來表示藥單不能證明我有在進行相關治療。之後我就提起抗告,抗告也遭高院駁回,不得再抗告。原因是藥單無法證明等。

我原希望是能夠再次戒癮治療。

1. 請問檢察官以平信寄出,同時也未再次傳喚我,就直接進行到法院開庭是否合乎程序正義?如果不符合程序正義,那我是否能夠提出非常上訴,因爲在抗告時,我未提出這個爭執點?
2. 藥單不能當做有在進行診療找 證據,但我那時候也有提供轉介單,為何還是不能呢?如今我有醫院聲請之診斷證明書能證明我有就醫,是否還能再審或其他處理方式?
42e7e121用戶 發表於 2023/08/10 11:57

1 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5/01/07 13:39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8)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0902276589
    一、施用毒品經裁定觀察勒戒後可以抗告,抗告駁回裁定就確定了不能再抗告。
    二、但可以試著跟檢察官聲請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免觀察勒戒之執行。
    三、有人成功過。
    四、我摘要成功的裁定供你參考:「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8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48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108號駁回其抗告而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自堪認定。
     ㈡被告復於111年3月2日陳報自己有長期固定任職且獲升遷,希望能持續在原職場工作,維持自身與家人生計,及於同年月17日到庭向檢察官陳稱願參加戒癮治療計畫,自費並配合各式治療、按時為尿液毒品檢驗等,有陳報狀及筆錄可稽,可資佐證聲請人為前揭聲請之裁量依據。
     ㈢又聲請人轉介被告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進行緩起訴多元處遇評估,綜合評估結果為採行醫療處遇,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毒偵案件緩起訴多元處遇評估結果通知書可佐。考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目前係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並行之雙軌模式,觀察勒戒之制度意旨,在於幫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性質非懲戒行為人,而係為消滅行為人再次施用毒品之危險性,目的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之身癮及心癮,兼具教化與治療之功能;而附條件緩起訴中,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制度意旨,係以機構外醫療體系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使施用毒品者得繼續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有關觀察勒戒及附條件緩起訴之選擇,屬法律賦予聲請人之裁量權,本院自當予以尊重,是聲請人擬以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取代上開觀察勒戒,並無不妥,則本院前開所為觀察、勒戒裁定之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免予執行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可委由律師代撰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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