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勒戒再審或非常上訴
刑事犯罪
毒品.違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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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毒品勒戒經高院駁回不得再上訴是否能再審或提出非常上訴?
因此毒品勒戒裁定出於本身有二級毒品販賣未遂,目前在審中。檢察官向地方法院提出觀察勒戒聲請前,地檢署有寄平信傳喚我要開庭,但我實際上並無收到,我沒收到就算了,之後檢察官再也沒後續動作,直到收到地方法院傳票說要開調查庭。法官開庭時有問我為什麼沒去地檢署開庭,我也表明我未收到通知,後續也沒人通知我,同時我也問法官當時候檢察官是以何種方式寄出,法官也回應我說是用平信寄出等。法院開庭時,法官有問我有什麼需要提交資料等,因我長期固定在聯醫有進行身心科及成癮戒治科治療,但我當下只有藥單及轉介單,最後裁定下來表示藥單不能證明我有在進行相關治療。之後我就提起抗告,抗告也遭高院駁回,不得再抗告。原因是藥單無法證明等。
我原希望是能夠再次戒癮治療。
1. 請問檢察官以平信寄出,同時也未再次傳喚我,就直接進行到法院開庭是否合乎程序正義?如果不符合程序正義,那我是否能夠提出非常上訴,因爲在抗告時,我未提出這個爭執點?
2. 藥單不能當做有在進行診療找 證據,但我那時候也有提供轉介單,為何還是不能呢?如今我有醫院聲請之診斷證明書能證明我有就醫,是否還能再審或其他處理方式?
42e7e121用戶
發表於 2023/08/10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