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多起人頭戶提起賠償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607 次瀏覽我在去年年底台中住家被詐騙集團詐騙,報警後近期收到8個人頭戶,有的刑事起訴、有的不起訴,還有的是人頭戶跑了寄通緝書給我,請問已經刑事起訴的我可以統一在台中管轄地請求民事賠償嗎?還是我一定要各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呢?有什麼風險在?! 另外附提,其中一個案子已經與人頭戶調解成功,但人頭戶在匯款最後一天只匯款一半給我,其餘的要求隔兩星期再支付,像我這筆用不當得利跟人頭戶追討結果,自己對人頭戶友善反而讓人頭戶事後作怪,那我其他七筆的人頭戶,小額的人頭可以全部統一併案處理嗎?但我怕如果我併案了,我是不是就不能用「刑事提告」這點向他們請求賠償呢?如果我今天選在台中併案處理,那還會調解嗎?調解時能下但書如果未如期支付將繼續提告刑事等話語嗎???還是有其他更好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