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拐未成年少女
刑事犯罪 其他 3469 次瀏覽我男朋友之前幫助過朋友是未成年少女 她爸爸把她趕出家門不讓她拿衣服拿證件 我男朋友有載她回家拿衣服 被她爸爸看到 她爸爸認定是我男朋友誘拐她女兒 有去警局做過筆錄 現在才收到被告妨礙家庭 但他只有幫助那女生回家拿衣服 沒發生什麼關係 這樣會怎麼樣嗎對方告的贏嗎 我男朋友需要付什麼責任嗎
我男朋友之前幫助過朋友是未成年少女 她爸爸把她趕出家門不讓她拿衣服拿證件 我男朋友有載她回家拿衣服 被她爸爸看到 她爸爸認定是我男朋友誘拐她女兒 有去警局做過筆錄 現在才收到被告妨礙家庭 但他只有幫助那女生回家拿衣服 沒發生什麼關係 這樣會怎麼樣嗎對方告的贏嗎 我男朋友需要付什麼責任嗎
您好: 可參考下述判決內文:「按所謂和誘,係指以強暴脅迫或詐術以外之一切不正手段,得被誘人之同意,將被誘人置於行為人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言,如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離家在外同居;或雙方各有自主權,並不受他方支配,來去自由,即使因兩情相悅而離開家庭後同居一處,亦與和誘之構成要件不符;刑法240條規定之和誘罪之成立,必以行為人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以外之不正方法,得被誘人之同意或被誘人有自主之意思而和誘之,以使被和誘之人脫離家庭並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而與配偶完全脫離關係,方能成立和誘罪。又除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且必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克相當。故倘被害人之離家係出於其自己之決定,且其決定亦非受被告之引誘,則自與刑法第240條所規定之和誘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562號、71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第466號、第196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 因此,如您的男友並沒有引誘未成年少女離開家中的行為,而是該名少女自行離開或因其他因素離開家中,則與和誘罪的要件不相符。建議您在之後的偵訊過程中可向檢察官說明此點,以保護自身權益。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刑事案件,依您所述,尚待確認其他細節,且法律訴訟案件都是動態的過程,要看雙方攻防說法及證據,較難靜態的一概而論,本件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資料,親自與專業律師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維護您的權益,歡迎一起討論本案應如何處理,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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