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
刑事犯罪 其他 624 次瀏覽大家好,我想開始找律師,以下是我的問題, 我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了, 前女友對我提告『妨害電腦使用』,指稱我登入她就診的醫院取消了她的掛號。 檢察官在不起訴書文內表示: 取消就診的IP來自告訴人手機,而且告訴人並無提供是否被被告駭入等積極事證。 請問一下這樣合理嗎? 自己上網取消掛號,然後可以告我? 好在檢察官英明,否則我實在是相當冤枉。 我想對她提出誣告告訴(或者還能告什麼?), 請問就目前狀況而言, 是否可行? IP是她的手機,結果是我被告? 感覺這種爛訴真的很折磨人,我為此跑了地檢署數次(超過1500公里),是誰能還我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