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再婚,現任配偶如何申請子女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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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今年再婚!女兒監護權歸我、也與我和先生同住!女兒生活起居皆為先生照料先生能否申請扶養?需前夫同意嗎?改姓氏也都是要前夫同意嗎?
028ee724用戶 發表於 2019/11/28 19:01

3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28 19:29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現任配偶可以向聲請法院認可收養你的女兒,原則上要經過生父同意,但前夫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時,法院還是可以認可收養。
    法院認可收養後,養子女之地位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可以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1/28 19:49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我暫且回答如下:
    1.就先生能否照顧子女部分,若您先生有意願擔任小孩的監護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子女。然原則上子女出養必須經過本生父母同意,除非您前夫有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等情形才可以不用得前夫同意。
    2.另同前位律師所述,養子女姓氏由養父母自行以書面約定,從本生之姓或養父母之姓氏。
    3.第一項聲請部分,法院會請社工或是家事調查官進行相關訪視,以利法院裁判。
    4.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 028ee724用戶
    發表於 2019/11/28 19:46
    前夫只有每個月匯款子女扶養費,也再婚!如果先生申請了收養,假使前夫也同意的話,是不是女兒就跟前夫斷決關係?前夫也可提出不需再給予子女扶養費?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1/28 19:57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感謝律師回答
    依民法1077條之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所以的確前夫有可能在您子女被現任丈夫扶養後,有可能可以提出暫予免責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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