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二手重機糾紛合約問題,調解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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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與某重機店(稱甲方)於5月20簽約購買重機,甲方於合約上註明車體引擎有漏油並修補過,使用正常有問題車行願意負責保修,甲方無告知車體有發生過傷到引擎的事故,後於5月23日接手重機,過了三個月8月6號開始發現引擎滴油,並告知甲方發生此事,因行駛噴油過於嚴重與放車地點離原重機維修行過遠,擔心行駛過程有危險因此改由附近重機車行檢修,經重機車行拆修引擎後發現重機引擎多處鋁焊修補過並不保證更換完引擎墊片等零件後不會再發生漏油狀況,建議更換引擎才能永久解決,先已清潔與修補方式處理,目前測試下無問題,無法保證爾後不會再發生,9月7號維修完畢與甲方索要維修費用,對方要求與我簽切結書此次維修後不再負擔後續維修責任,對方想卸責,我不肯同意
若我依據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我依此法提出調解申訴 請求退車或減少其價金來和解,或是要求車行不能卸責此次維修完仍需負責維修費
照雙方合約簽定來看,我是有理能勝訴的嗎?
e150c862用戶
發表於 2023/09/07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