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合資投資被告詐欺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950 次瀏覽事實經過: 前面要開始與朋友共同投資地下博弈 總金額約350萬他出300萬因前面失利,轉投資另一個朋友介紹的加納帶黃金去香港賣的投資案件,有陸續給付4個月的利息,後在隔年月初因基金需求跟他借200萬,然後他在投資100萬,操作帶黃金去日本賣,結果加納黃金後面出事情,日本黃金被查扣所以導致投資失敗。 問題:檢察官現在要求證明前面的加納黃金的300萬金流(我這邊目前只有120萬的合約 以及356萬的轉出證明 (檢查官說需要國外金流有轉出證明 日本黃金有兩張扣押單總值為120萬 檢查官要求我出示另外180萬的收據 可是另外180萬為跟我同行之友人為分開被查扣,他們不願意提供扣押單以免麻煩 這些投資標的都屬灰色模糊地帶邊緣我沒辦法取得收據,這樣要如何取信檢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