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偽造文書及詐欺之認定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80 次瀏覽
債權人是A,債務人是B

請問B當初為了說服A借款給他,開立本票給A,同時為加強說服力道,自行在本票上多寫上C的名字,向A宣稱C是他的親人,而且名下有資產。
但A並沒有親眼看見B簽下C的名字在本票上。(B是在家自行在簽好自己的名字,ID,戶籍地並提供身份證及C的名字,戶籍地後才拿去向A借錢)。

日後B無法履行償還,A向法院執行本票,同時向BC追索。
請問:
1.假設C已遷離戶籍,本票上沒有C的ID,及身份證,法院有辦法對C執行追索嗎?

2.假設C的名字根本就是錯誤的,A能向法院對B提出詐欺或是其他的告訴嗎?

3.接續2的情況,B簽下一個錯誤的名字(非自己的親人)偽造文書罪能夠成立嗎?在本票執行過程A能夠主張嗎?該由誰向法院主張?

以上,謝謝專業律師幫忙解惑。
aa45ea35用戶 發表於 2023/09/17 15:35

2 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4/02/03 00:11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感謝律師回答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65件) 設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2號12樓楊俊鑫律師辦公室(台北火車站新光三越旁),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如果A並不知道B簽別人的名字,所以並沒有犯罪行為或犯罪故意。
    二、如果是A要求B在本票上簽別人的名字,則A本身也是偽造有價證券,A也會有刑責。
    三、在本票上偽造別人的簽名,是偽造有價證券,是3年以上的罪。不論A或是B,如果有收到警局通知書建議就聯絡律師協助處理了。
    四、如果被起訴,要跟律師討論要不要認罪和解爭取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再依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如果成功,就不用入監了。
    五、民事上A是如何知道B偽簽別人的名字呢?這個部分如果A向C為民事請求而C去提告的話有可能會討論到,如果A的回答不具合理性A是有刑事風險的,借錢給別人最重要的就是自己不要有刑事責任,不要錢沒有討回來還要跑刑事官司這樣得不償失了。
    六、如果A對C聲請本票裁定(這個有三年以上刑事風險,再次提醒),而沒有C的個人資料,法院會裁定命A補正C的身分證字號,如果不補正的話本票裁定聲請可能會被駁回。
    七、我摘要一則裁定供你參考:
    「查本件聲請狀內相對人欄位未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填載相對人甲○○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等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當事人欄資料,聲請人於112年12月5日收受前項裁定,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八、我有寫二篇文章,僅供預約諮詢當事人參考:
    (一)其中一篇是【在本票上簽別人姓名遭提告偽造有價證券無罪判決之研究】。
    (二)另一篇是【在本票上簽別人姓名遭提告偽造有價證券緩刑可能性之研究】。
    [三]你了解得越多擔心得越少。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65件) 設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2號12樓楊俊鑫律師辦公室(台北火車站新光三越旁),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4/02/03 12:57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感謝律師回答
    簽假的名字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擅自冒用虛構之人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無效之本票,以作為向告訴人詐欺借款之擔保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且擾亂票據之公共信用、交易秩序,其所為並非可取;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前述和解書在卷可參;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經濟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0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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