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偽造文書及詐欺之認定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80 次瀏覽債權人是A,債務人是B 請問B當初為了說服A借款給他,開立本票給A,同時為加強說服力道,自行在本票上多寫上C的名字,向A宣稱C是他的親人,而且名下有資產。 但A並沒有親眼看見B簽下C的名字在本票上。(B是在家自行在簽好自己的名字,ID,戶籍地並提供身份證及C的名字,戶籍地後才拿去向A借錢)。 日後B無法履行償還,A向法院執行本票,同時向BC追索。 請問: 1.假設C已遷離戶籍,本票上沒有C的ID,及身份證,法院有辦法對C執行追索嗎? 2.假設C的名字根本就是錯誤的,A能向法院對B提出詐欺或是其他的告訴嗎? 3.接續2的情況,B簽下一個錯誤的名字(非自己的親人)偽造文書罪能夠成立嗎?在本票執行過程A能夠主張嗎?該由誰向法院主張? 以上,謝謝專業律師幫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