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日期起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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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日期是判決確定當天起算嗎,還是書記官送達文書後報到當天起算

例如法院判決日為3/2 後續沒上訴,那保護管束起訴日期為幾號
f5e08309用戶 發表於 2023/09/21 14:33

1 位律師回答

  • f5e08309用戶
    發表於 2023/09/21 14:34
    更正文字:起算日期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3/12/1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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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保護管束期間的計算是以報到之日起算(以下以少年的保護管束為例):
    「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報到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撤銷執行之日終止。 執行保護管束應依少年個別情狀告知其應遵守之事項,輔導其行為或就學、就醫、就業、就養及改善環境等事項,並應將輔導內容詳為記錄。」(參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二、保護管束期間如果有再犯罪或是不履行緩刑條件,可能會被撤銷緩刑,這個你要特別注意。
    三、保護管束期間如果你表現良好,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保護管束:
    參考裁定:「經查,受處分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交簡上字第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9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處分人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已達1 年以上,且於保護管束期間均能依觀護人指定日期報到,針對工作、收入、家庭狀況、未來計畫等事宜進行報告,報到情形及配合態度尚稱良好,且在保護管束期間考取國立臺灣政治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及參與眾多公眾事務,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榮譽觀護人協助約談受保護管束人情況報告表、國小家長會顧問聘書、理事當選證明、感謝狀、捐贈防疫物品之相關照片,是聲請人綜合審酌各月報告表及上開證明文件,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後,因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保護管束之必要,而聲請本院裁定免除保護管束之執行,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我摘要一則撤銷緩刑的判決供你參考:
    「受刑人於102 年8 月13日乘坐輪椅,由其子吳○忠陪同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報到後,自同日起執行保
          護管束,嗣經觀護人合法通知、發函告誡,受刑人均未按
          時於同年8 月27日、9 月16日及10月7 日向觀護人報到,
          有該署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報到筆
          錄、執行保護管束情況首次約談報告表、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 年9 月17日投檢邦護己字第17181 號函、10
          2 年10月15日投檢邦護己字第1846 4號函各1 份、送達證
          書3 紙附卷可憑(見執行卷第3 至4 、7 至8 、10至12頁
          )。而觀護人於102 年9 月6 日至受刑人住處查訪,受刑
          人已臥病在床無法言語,經觀護人致電受刑人之子吳○忠
          ,其明白表示不會再攜同受刑人至地檢署報到,希望撤銷
          緩刑繳納罰金;嗣經員警至受刑人住處查訪,亦函覆以受
          刑人目前有失智及大小便失禁之狀況;而受刑人之子吳○
          忠於102 年10月25日致電觀護人,再度表示因伊平日須工
          作,無法配合按月攜同受刑人至地檢署報到,且無意願為
          受刑人按月填寫報告表寄回,仍希望撤銷緩刑宣告、直接
          繳納罰金,以儘快結束本案,並經觀護人評估受刑人確因
          行動不便、臥病在床,若無他人幫忙的確無法報到,此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訪視報告表、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2 年10月4 日投竹偵字第00
          00000000號函及輔導紀要各1 紙附卷可憑(見執行卷第9
          、11、14頁),堪認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確有違反執
          行保護管束者命令之行為,且亦未遵守對於身體健康、生
          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
          次之事項,違法情節確屬重大。而徵諸緩刑宣告併付保護
          管束之目的,係欲藉由保安處分之執行,督促受保護管束
          人之品性、生活習慣,使其能反省自律以改過遷善,惟以
          受刑人高齡81歲,且失智、臥病在床無法言語,日常生活
          尚須他人協助照護之情形以觀,顯已無從履行執行保護管
          束者之命令,難收緩刑以勵自新之效果,當有執行原刑罰
          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規定之原因,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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