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腳踏車罪責較輕嗎?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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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生日期為2023/8/6
車禍經過: 我們開車於巷口處(有停止號誌)因有查看到有腳踏車所以停下等待腳踏車先過,而對方酒駕騎腳踏車右轉經過我們的車子時,腳踏車刮到車子左後方油箱蓋附近,我們聽到聲音後立即下車叫住對方,請對方來看,對方有說不好意思,我們說要叫警察,對方拜託我們不要叫警察,想給我們一萬元私下和解,我們這邊堅持叫警察,畢竟我們要申請相關保險,對方害怕想要逃走,而我們害怕他逃跑找不到人(因朋友有過案例攝影機沒有找到人),所以我們背朝牆壁環抱著他(有照片),以免他逃跑,也有尋求一名熱心騎士的幫忙,防止對方逃跑,對方反應過激,開始使用指甲及牙籤刺手臂,有造成傷害,也有講說「沒關係你的車我知道放哪裡,這附近我很熟」的言語(沒影片),過一陣子我們看對方較冷靜後有放開他,之後就等待警察來。我們有嘗試與他私下和解,也有一直發訊息打電話請他們儘快賠償,但私下約了一次沒來,後面又有申請調解委員會他們仍舊沒有赴約,對方完全沒有想要積極和解的意思,我們迫於無奈才想走法院。
2.我方有受傷(有驗傷單),對方也宣稱有擦傷
3.現場無破壞,當下都有做筆錄。
4.我方有保險,對方無
5.有申請初判表結果為我方-疑似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未靠右側行駛,對方慢車行駛時,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
我想問的是:
(1)依照初判表是我方責任較大還是對方較大?
(2)對方的傷害罪較嚴重還是我方的妨害自由罪較重?
(3)提告的話可以怎麼做?
(4)勝訴的機率大嗎?
679a55e1用戶
發表於 2023/09/25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