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匯兌犯法嗎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67 次瀏覽
如果我在LINE上從事韓元代匯款,收取台灣買家的銀行轉帳台幣後,依照我所開的匯率換算成韓元後,再匯款到台灣買家要求的韓元帳戶,我從這個匯兌的其中有用匯率賺取報酬。

問題1: 請問這個行為算是私下匯兌嗎?是不是有觸法的疑慮?

問題2: 在我幫忙台灣買家匯款至韓元帳戶後,卻發現韓元帳戶的收款人是詐騙犯,請問這樣我需要負起什麼責任嗎?

問題3: 若被韓國人詐騙,在台灣可以被立案處理嗎?
0c8c5b55用戶 發表於 2023/09/27 17:11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3/09/27 17:24
    回覆諮詢(19871)、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7)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您的行為屬於地下匯兌,會涉犯銀行法,刑責非常重。
    
    2、您可能會被當成詐騙共犯遭偵辦詐欺罪、洗錢罪,刑責也很重
    
    3、沒辦法處理。
    
    4、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如果擔心被起訴判刑,建議盡快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該怎麼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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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4/02/01 17:40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65件) 設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2號12樓楊俊鑫律師辦公室(台北火車站新光三越旁),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據此,國內外匯兌業務,為「法定特許」業務,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高密度的監理,若非銀行,即不得辦理該條項所列舉之業務。
    二、如果成立犯罪的話不是小罪,參考判決主文:「涂○文、鄧○旻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涂誠文處有期徒刑伍年,鄧祐旻處有期徒刑肆年。」
    三、但也有人爭取到緩刑緩刑就不用入監),參考判決主文:「陳○明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四、我有寫一篇文章【私人匯兌無罪判決及緩刑可能性之研究】,供約時間諮詢當事人參考。
    五、你不會找棒球教練教你打桌球,遇刑事案件建議你約時間跟刑事律師諮詢,以增加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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