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人向主債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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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2年,我四哥向銀行借款200萬,找我擔任連帶保證人,用我的房子抵押,民國94年,我四哥只償還了70餘萬後便無力償還,並且避不碰面,因此銀行請求法院法拍我的不動產,我當時決定再被查封前自己變賣房子,降低損失。所以我以償還債務,但這十四餘年皆無法取得我四哥的聯繫
        惟近日我兒子用臉書發現我四哥的蹤跡及四哥的三個兒女,證明他們沒有死亡或離開台灣,因此我希望能盡快跟他們聯絡並至區公所調解,但無法取得我四哥的戶籍地,又不知道可以拿什麼依據去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我四哥的戶籍資料(本人手上有1.法院的查封丈量通知書跟2.有關銀行債務的法院民事裁決書和3.個人信用報告證明是由我還清債務的),因本人希望能盡量不要上法院來處理,所以想請教該如何向戶政機構申請我四哥的戶籍地址以便聯繫他參加調解。且補充一個問題,連帶債務人是否有權向主債務人請求賠償損失
df0e09d6用戶 發表於 2019/11/29 23:47

4 位律師回答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29 23:53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依所述,1.建議可循以利害關係人聲請調戶謄。惟是否准予,可能須以手上現有資料是否足以釋明。2.連帶保證人代償主債務人之債務,有向主債務人求償之權利。依所述已餘14餘年可能接近時效消滅期限。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1/30 00:14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749條定有明文。
    1.要提出債務未清償之證明向戶政事務所聲請調閱戶籍謄本。
    2.借款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消滅時效完成,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若不想提起訴訟而對方調解又不到場,導致調解不成立時,建議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中斷消滅時效,讓時效重新起算,以免權益受損。
    
    
                         
  • 侯美滿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30 00:51
    回覆諮詢(51)、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15)

    感謝律師回答
    如您希望透過調解程序處理,因本件涉及時效,建議向「法院」聲請調解,如不成立,可於10日內起訴,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並可透過法院程序,通知對方参加調解
    
    
                         
  • df0e09d6用戶
    發表於 2019/11/30 00:54
    @候律師您好 那向法院聲請調解需繳交訴訟費用或其它費用嗎?
  • 侯美滿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11/30 11:54
    回覆諮詢(51)、最佳解答(2)、獲得感謝(15)

    感謝律師回答
    因本件涉及時效,對方如行蹤不明可能性高,調解可能無法進行,您亦可考量先行起訴,在訴訟程序中進行調解。
    惟何種程序適合您,仍需衡酌您自身情形及相關資料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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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 77-20 條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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