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商譽
智慧財產 其他 1752 次瀏覽📣瘋格聲明:📣 因OO加盟店與XX加盟店違約事實確立,即日起收回加盟身份,不再供應原物料 #OO店與XX店已非OX加盟店 #其他後續皆會再與他們協調 再次強調瘋格一直以來的理念: ❌不添加味素及其他對健康有害之添加物,我們會一直為消費者把關,只要因此理念無法跟總店有相同共識,是無法成為瘋格的一份子 🔈特此公告 感謝各位一直以來對瘋格的支持,未來一樣要再繼續支持我們喔! #OX總店在XX路三段35號 你好,延續這篇,這篇是我方發的文章,而❌不添加味素及其他對健康有害之添加物,這一段話我們之前發的文章也會加上,算是我們的理念,所以如果對方將來提告妨害商譽我們可以主張這段話是我們的理念嗎? 又或者是我們之前有抓到他使用不屬於我們的胡椒粉,他也有在粉絲團發文承認,我們可以提起因為他加了不屬於我方的產品所以才發文來怕消費者誤導! 不曉得怎麼做比較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