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判勒戒 苗栗判三個月 勒戒完會去苗栗還是先出去在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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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判勒戒,苗栗判有期徒刑三個月我想請問的是,勒戒走完是回去等候執行還是會接去苗栗執行?
3125b62f用戶 發表於 2023/10/12 02:25

1 位律師回答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3/12/09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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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9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勒戒裁定後有一個抗告期間,抗告被駁回或是抗告期間滿就會送執行。
    二、勒戒執行完畢如果另一件三個月的沒有判決確定的話,如認定你沒有重覆施用的可能性就會釋放。如果勒戒執行完畢另一個案件也判決確定才會再送執行。
    三、勒戒裁定後也還可以跟檢察官聲請轉向法院聲請免觀察勒戒的執行。
    四、參考成功裁定摘要如后:「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8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48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108號駁回其抗告而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自堪認定。
     ㈡被告復於111年3月2日陳報自己有長期固定任職且獲升遷,希望能持續在原職場工作,維持自身與家人生計,及於同年月17日到庭向檢察官陳稱願參加戒癮治療計畫,自費並配合各式治療、按時為尿液毒品檢驗等,有陳報狀及筆錄可稽,可資佐證聲請人為前揭聲請之裁量依據。
     ㈢又聲請人轉介被告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進行緩起訴多元處遇評估,綜合評估結果為採行醫療處遇,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毒偵案件緩起訴多元處遇評估結果通知書可佐。考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目前係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並行之雙軌模式,觀察勒戒之制度意旨,在於幫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性質非懲戒行為人,而係為消滅行為人再次施用毒品之危險性,目的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之身癮及心癮,兼具教化與治療之功能;而附條件緩起訴中,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制度意旨,係以機構外醫療體系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使施用毒品者得繼續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有關觀察勒戒及附條件緩起訴之選擇,屬法律賦予聲請人之裁量權,本院自當予以尊重,是聲請人擬以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取代上開觀察勒戒,並無不妥,則本院前開所為觀察、勒戒裁定之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免予執行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三個月的部分如果已經判決確定(判決後沒上訴,或是判決後上訴已被駁回而確定),那麼約二個月左右就會收到執行公文,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如果執行檢察官不同意易服社會勞動,你可以跟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六、你可以考慮委由律師幫你代撰書狀以增加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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