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因毒品案被列為犯罪工具能拿回來嗎?
刑事犯罪 毒品.違禁品 2304 次瀏覽如標題 想請問如果手機在法院已經宣告為犯罪工具還有辦法申請領回嗎? 若能領回是待執行完畢才能領回還是案子判決確定後就能領回
如標題 想請問如果手機在法院已經宣告為犯罪工具還有辦法申請領回嗎? 若能領回是待執行完畢才能領回還是案子判決確定後就能領回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至少230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如果是被認定為毒品案件的犯罪工具的話可能會被沒收。 二、但如果能證明與犯罪無關就有機會聲請返還。 三、參考裁定: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依此,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第三人主張權 利者,原則上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然 倘仍有留存為證據或其他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而此 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乃審理法院依案件調查結果審酌,屬 法院裁量之權限。」 (二)「經本院初步審閱該案案情,該支行動電話與該案並無明顯關 聯,亦非該案之贓物或可得沒收之物,檢察官對發還之聲請 亦無意見(見卷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是該支行動電話並 非贓物或得沒收之物,亦無因其本體或內附資料而繼續留存 為證據之扣押必要,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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