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金錢不讓失主領回
稅務.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 1116 次瀏覽在遺失地點收銀台要付錢時發現遺失後,立即通知工作人員後得知已將現金送到派出所,便去往派出所認領,爆出大概金額(誤差在三百內)大概時間(待在建築物內的購物時間)與大概地點(購物場),到達派出所後卻被告知無法證明(堤共證據不足),要我們往回調監視錄影器,卻不讓我們填寫遺失單等處置,請問這樣的程序沒問題嗎?也沒提出要留下資料或出示身分證明,目前賣場已經在調監視器錄影器,並告知之後會通知我們。並且在當晚也已打了110詢問,110說會請派出所打電話給我們。 1、我未收到任何關於派出所的來電告知進度,請問這樣程序沒問題嗎? 2、真的不用填寫遺失單當作證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