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金錢不讓失主領回

稅務.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 982 次瀏覽
在遺失地點收銀台要付錢時發現遺失後,立即通知工作人員後得知已將現金送到派出所,便去往派出所認領,爆出大概金額(誤差在三百內)大概時間(待在建築物內的購物時間)與大概地點(購物場),到達派出所後卻被告知無法證明(堤共證據不足),要我們往回調監視錄影器,卻不讓我們填寫遺失單等處置,請問這樣的程序沒問題嗎?也沒提出要留下資料或出示身分證明,目前賣場已經在調監視器錄影器,並告知之後會通知我們。並且在當晚也已打了110詢問,110說會請派出所打電話給我們。

1、我未收到任何關於派出所的來電告知進度,請問這樣程序沒問題嗎?
2、真的不用填寫遺失單當作證明嗎?
23fc4cba用戶 發表於 2019/12/01 19:48

1 位律師回答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19/12/02 13:31
    回覆諮詢(1922)、最佳解答(147)、獲得感謝(629)

    您好,關於您所提出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1.若您認為派出所處理時間過久,您可主動致電詢問。
    2.不用填寫遺失單之理由可能是因為工作人員將現金送到派出所的時候已經填寫所以不用再填,或其他原因,要詢問派出所,若您認為派出所員警作業有誤,可循相關管道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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