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問題
不動產.土地 其他 521 次瀏覽我方擁有獨立建物和1/2共有地,共有地的地面層上只有此建物,如今被新的1/2土地共有人(原告)提出建物占用土地問題.但我方於40年前與當時的1/2共有人有用(口頭方式做過分管協議),內容主要就是指雙方如何使用共有地的面積,因我方建物在一樓,所以我方完全無條件使用地面層所有面積,對方則完全無條件使用建物以上面積,但此共有人已歿,導致我方舉證困難.若我方要求原告找出我方在他取得共有地前與前共有人也有土地占用糾紛的證據,來反駁有分管協議的事實,這在法律上可行嗎?按(常理)任何人在購地前,地上有不明建物,勢必了解清楚後再決定是否購買,所以(常理)可作為證明原告在購買共有地之前,已知有分管協議或是有占用土地的糾紛存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