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離婚
婚姻.監護 離婚 434 次瀏覽1. 公式的起訴狀上所有欄位,無任何敘事,甚至連‟其他難以維持婚婚之重大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也沒有任何指控。僅有一份十多年前的保護令影本,(十多年前曾被打離婚但訴內和解。)十餘年過去了,該保護令內所陳述的狀況早就沒有再發生了。請問該保護令還能用來打官司嗎?對方出示該令是要證明什麼?要如何反駁才能切中問題? 2. 接到無檢附任何文件的陳報狀,狀的內容只是藉著保護令訴說著我過往的不是導致他現在的痛苦,讓人覺得我對不起他。 請問對於這樣的問題該如何回覆法院? 3. 狀中另有一句‟十餘年來無共同生活”。實際上自發了保護令之後,他搬出外住、我曾要他回來,但因種種原因他不願回來,近幾年我提供我家另一房屋供其居住且時不時有修繕、補充家用品、探視及有email聯絡動作,這算是無共同生活嗎?我算是不顧他的死活嗎?再者,他所指控的,反過來,似乎也可變成我來指控他!因為我失業,除退休俸之外無收入! 請問該如何回應這種述說式的指控?該無證據的陳報狀是不用理他?還是另有看法?懇請告知該如何處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