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妨害秘密、個資法的構成要件
刑事犯罪 其他 496 次瀏覽事實經過: 因為被家暴,所以帶著孩子逃回娘家,對方剛開始有求原諒,但自從我不想繼續婚姻,他就開始瘋狂提告我,告了私闖民宅(因為去搬家就被告,後來不起訴)、毀損門鎖(跟私闖民宅同件事但他告不同條)、妨害名譽兩次(說他家暴我、不付孩子生活費)、妨害秘密、個資法、分居中子女監護權等。我因為氣不過在網路上分享打官司的過程,內容有對話截圖和自己被家暴的證據以及他媽媽私訊我媽的對話還有法院通知書。除了老公(因為還沒離婚)本身有公開姓名、頭像。他媽媽的部分只有頭像沒有名字。 目前已經分居一年多,對方態度惡劣,他不可能和解。 問題: 1.請問這樣妨害秘密是因為公開對話的部分嗎? 2.他媽媽告我個資法是因為有頭像嗎?但完全沒有名字也算嗎? 3.陳述事實也算妨害名譽嗎? 4.我應該怎麼處理呢? 謝謝